“捕诉一体”机制下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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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红强 骆思慧 多倩文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710122 [2]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710122 [3]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710122 [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321102 [5]甘肃政法大学,73007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3期33-37,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语料库的法庭话语权力互动机制研究”(19XYY009)的阶段性成果;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专题调研重点课题“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助推司法监督制约体系建设——以补充侦查工作为视角”(zjdy20213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退回补充侦查是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的重要措施,但退查率居高、退查质量低下、退查制度异化等问题长期存在。"捕诉一体"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提供了重要契机,促使检察引导侦查时机提前、促进补充侦查提纲细化,激活检察引导侦查动力,降低退查比率。但"捕诉一体"难以弥合检警对证据认识的固有差异,检警在个案中的沟通渠道依然不畅,公安机关"借时间"与"带病"强行移送等问题也依然存在。应当逐渐统一检警对证据问题的把握标准,畅通检警个案沟通渠道,通过理念革新与制度完善压缩技术性退查。

关 键 词:退回补充侦查 捕诉一体 检察引导侦查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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