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案不开庭审理之宪法学检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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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名跨 童之伟[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137-144,共8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明确将"事实之争"上诉案列为二审应开庭范围,然而二审开庭率至今仍在低位徘徊。二审法院给出的不开庭理由,竟多为早已被废弃的"事实清楚,可不开庭"之旧规。此做法不仅与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相悖,在宪法层面也存在诸多弊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均是现行宪法体系下解决上诉案开庭问题的可行路径。严格司法,应确立和落实刑事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的改革目标。

关 键 词:事实之争 刑事上诉案 二审不开庭 宪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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