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用益物权体系的创新与完善  被引量:1

Innovation and Perfection of Usufruct System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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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峰 LIU Hai-feng

机构地区:[1]天津仁爱学院,天津301636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58-62,共5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摘  要:《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相关制度的完善,体现了对原有法律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增加了居住权、土地经营权,体现了《民法典》对传统用益物权理论的巨大的创新;对居住权制度构建的谨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回避,以及对动产用益物权的保留,体现了《民法典》用益物权体系存在一定局限,仍有很大需要完善的空间。

关 键 词:民法典 用益物权体系 居住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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