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适用及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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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明[1] 王建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 [2]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144-155,共12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是立法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体现了现行立法非强制性的发展趋势和人文精神,对于破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缓和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情绪、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并未明确规定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但是随着“服务型行政”理念被广泛认同以及司法ADR在行政非诉执行领域的深度运用,建立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已经具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基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自身特性,探究行政非诉执行和解适用条件和运行规则,明确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避免制度异化导致法院干扰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关 键 词:行政非诉执行 执行和解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分 类 号:DF7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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