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4

Nature Determination of Illegitimate Fund-raising Behaviors Involving Private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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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虎 Cao Hu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4期68-7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规私募融资是创新、完善金融体系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新生力量,有益于丰富资本市场和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支持创新创业战略并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伴随私募行业发展,不乏从业者将不属行政许可的登记备案夸大宣传增信、误导投资,或从事私募之外的违规业务,甚至借私募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非法集资行为和正常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有没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该问题更存在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如何通过刑法规制保障金融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立足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实现最优化金融调控和刑法调整范围,以衡平打击与保护,须厘清私募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刑法规制 私募基金 维护社会稳定 民间借贷 金融安全 私募融资 金融调控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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