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本说案:偷税行为主观故意的判定——J公司不服稅务处理决定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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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家本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2]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2年第1期25-30,共6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7年1月12日,J公司与L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L公司暂付给J公司9000万元投资国内A股市场,双方共担投资风险,投资收益按50%:50%分配。2007年1月290,J公司依《协议书》约定在Z证券公司开设股票交易账户。2007年该股票账户取得股票转让收益及利息收入共计5100余万元。J公司对上述收入未入账,也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利息收入 偷税行为 股票交易 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 企业所得税 A股市场 主观故意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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