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  被引量:9

Scope and Recognition for Bankruptcy Proper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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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光荣[1] Wu Guangrong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2年第1期60-72,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既可行使破产取回权,也可行使破产别除权。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登记虽仅具对抗效力,但在出卖人破产的情形下,应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的规定,认定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在出卖人破产时,既要对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也要在消费者未取得物权期待权时,将出卖人管理人解除合同后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关 键 词:破产财产 物权变动 物权期待权 破产取回权 破产别除权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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