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1

Liability Assumption of Different Types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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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泳涌 Wang Yongyong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5期65-71,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重大过错的审计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按照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情】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5326名投资者。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张弘、郭崇慧、张平、唐煦、陈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

关 键 词: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审计机构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承担 合伙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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