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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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琪昇 李晓云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2]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5期77-83,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糾纷时,法院应结合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应收账款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行业惯例 保理 裁判要旨 租金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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