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判决的执行不受债权冻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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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生龙 张晓娟 

机构地区:[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5期107-11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判决的执行中,执行发包人的财产不受其他案件冻结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工程款债权的阻却。发包人依据生效判决给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不属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破产财产。【案情】申请执行人:杨启平。被执行人: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

关 键 词:实际施工人 申请执行人 生效判决 路桥公司 破产财产 违法分包 发包人 建设工程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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