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补偿费的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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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静云[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自贸港法坛》2021年第5期52-59,共8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

摘  要:裁判规则: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宅基地征收补偿如何支付,但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前提下,需要特别考虑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 征收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人 农村经济组织 房屋价值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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