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官迟延不作为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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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丹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2期178-198,共21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之救济论”(项目批准号:18FF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官迟延不作为侵害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法官迟延不作为的救济并不以迟延实际发生乃至损害发生为要件或前提,而是以当事人适时请求权的侵害为要件。法官职务监督属于典型的内部监督程序,当事人并不享有请求法院履行职务监督义务上的主观权利。针对法官迟延不作为,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上诉、再审、异议、复议等内容同样无法给予有效的救济。程序正义要求法官迟延不作为的救济方法应当坚持及时性与有效性两项基本原则。法官迟延不作为影响当事人对法官中立性的信任,允许当事人针对此类行为法官申请回避可以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与迟延抗告不同,迟延异议程序与迟延赔偿责任更符合救济方法的及时性与实效性原则。

关 键 词:迟延不作为 诉讼行为 异议程序 迟延赔偿责任 适时审判请求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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