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损害赔偿的量责分析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陈炳杰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7期67-71,77,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登记行为系行政行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系行政责任。行政诉讼中不同性质责任的连带和按份承担具有共同的量责基础,即过错和作用力。区别在于,民事赔偿诉讼中,过错和作用力标准是显性的,法官可以在划定各方责任比例时直接适用;行政赔偿诉讼中,过错的适用是隐性的,虽然不宜将其作为考量行政机关赔偿责任的明文标准之一,但在登记行为与损害结果作用力大小的判断中实际上已融入其内。行政赔偿诉讼中,若法官发现存在分别侵权或共同侵权情形,出于查明事实之需要,应追加登记申请人作为第三人。此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存,法官应向受害人释明其可以申请一并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登记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后者,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具有既判力,其中关于责任比例和直接损失数额等内容可以约束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关 键 词:行政判决书 查明事实 侵权损害赔偿 共同侵权 既判力 民事责任 释明 登记机构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D92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