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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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振华 高雅静 孙妍[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7期84-8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利用虚构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进行不实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在适用起诉期限与救济当事人权利之间存在权衡难题。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不实婚姻登记行政案件,现有裁判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解释方法不尽相同,主要包括法定主义型、扩张解释型、类推适用型和学理解释型4种类型。产生不实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适用难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立法上对行政诉讼类型与起诉期限的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程度判断标准不统一、权利救济方面不实婚姻登记更有赖于行政诉讼的救济等。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不实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从立法价值、诉的利益、裁判功能等角度分析,应当排除起诉期限适用,作出无效判决,以解决适用起诉期限与救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权衡难题。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违法 当事人权利 起诉期限 学理解释 行政案件 类推适用 诉的利益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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