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油”火锅案件的惩罚性赔偿基数认定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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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再金[1]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610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期64-67,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20年3月1日至3月2日,高某在经营火锅店过程中为节省成本,将顾客食用剩下的火锅油脂提炼制作"老油",并按照5:1的比例将"老油"与新油混合制作火锅底料,再将火锅底料用于火锅制作销售。经查证,扣除酒水饮料、白锅后,高某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4.2万余元,其中菜品为3.7万元,锅底费为0.5万元。经咨询专家意见,"老油"通过反复高温加工处理,油脂容易发生过氧化和热裂解,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长期食用会引起生殖毒性、肝脏毒性和致癌等作用,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高某的行为危害了食品安全,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高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公益损害事实部分请求判决高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销售金额4.2万元为基数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42万元。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也没有上诉。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严重损害 惩罚性赔偿 火锅底料 火锅店 部分请求 诉讼请求 咨询专家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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