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GOIP设备为诈骗团伙提供服务的行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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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芳旗 王晓玲 

机构地区:[1]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456550 [2]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45655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期79-79,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购买了GOIP网关设备、路由器、手机卡等器材,王某在接通GOIP网关设备的网络、电源后,将购买的手机卡插进GOIP网关设备,然后用电脑设置出各电话卡的账号和密码,为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提供电话转接服务,电信诈骗团伙根据王某所投放的电话号码数量付给其报酬。王某以日工资700元雇佣被告人杨某,指使杨某将GOIP网关设备、路由器等架设在面包车上,然后将面包车开到偏僻、隐蔽的地方不停地移动,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至案发,被告人王某获取非法所得12万余元,被告人杨某获取非法所得1.4万余元。

关 键 词:电信诈骗 非法所得 IP网关 手机卡 电话卡 公安机关 电话号码 路由器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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