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完善探究——以“裁执分离”模式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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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叶 

机构地区:[1]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出  处:《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2年第4期146-148,共3页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力,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申请,经审查后强制执行,本文所讨论的是后者,即“裁执合一”模式。但该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弊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提出“裁执分离”模式,该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基于审查条件下做出的执行裁定,可由行政机关执行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范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置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裁执分离”模式在实践中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实质上存在“合一”和“分离”两种模式。

关 键 词:非诉强制执行 裁执合一 裁执分离 司法实践 比较分析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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