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产共有的类型定位  被引量:3

On the Type Orientation of Common Heri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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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房绍坤 Fang Shaokun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出  处:《求索》2022年第2期12-20,共9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利润剥夺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制度运行研究”(项目编号:21BFX099)。

摘  要:现代继承法实行共同继承规则,继承开始后,遗产归继承人共有。在遗产共有问题上,罗马法主义主张遗产共有为按份共有,日耳曼法主义主张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在我国民法上,自《继承法》至《民法典》的民事立法上都没有明确遗产共有为何种类型的共有。通过体系解释规则,基于共有类型、遗产共有存在基础、遗产应继份以及遗产分割方法等分析,我国民法上的遗产共有应定位为共同共有。

关 键 词:遗产继承 共同继承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体系解释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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