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视角下刑事缺席审判异议权性质探讨  

The Nature of the Right of Object in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from The Doctrinal Theor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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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梅 李清龙 WANG Chun-mei;LI Qing-long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分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36-43,共8页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  金: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编号:16XFX009)。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295条赋予了刑事缺席审判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回转审理程序的异议权,且从文义上体现出异议权行使的任意性性质。从法教义学视角来看,若将异议权解释为任意性则会消解以惩治为核心的主观立法目的和人权保障的客观规范目的,并导致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刑事诉讼体系之间的逻辑混乱。运用法教义学对刑事缺席审判异议权的性质进行规范定位,则其性质应当是非任意性的,而不是任意性的。法教义学视角下对异议权进行规范解构,则庭审到案情形具有异议要件,“应当重新审理”具有独立的判断标准,而非无条件的重新审理。据此,刑事缺席审判中需要从坚持有利于被告人、限缩“应当重新审理”的范围及保障异议权行使的自愿性等方面来规范异议权的行使。

关 键 词:刑事缺席审判 异议权 法教义学 任意性 非任意性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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