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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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菲[1] 

机构地区:[1]青岛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000

出  处:《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2年第7期143-145,共3页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立法者对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构想大不相同,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职权不同,因此《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性质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但是,由此所带来的两部法律的衔接问题并非无法解决,可以从考察两法的位阶、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监察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属性等方面,消弭两部法律之间的差异间隙,进而建立“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的证据规则,使得在衔接过程中,两部法律能够在实现自我特殊的程序价值的同时,解决两部法律在证据转换、立案程序、补充侦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的衔接问题。

关 键 词:《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 两法衔接 立案程序 补充侦查 证据适用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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