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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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税务总局

出  处:《财会学习》2022年第11期I0002-I0002,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关 键 词:中小微企业 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前扣除 年度计算 设备更新 技术升级 市场主体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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