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调整程序司法解释的冲突及破解  被引量:2

Conflict and Resolu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Adjustment Procedure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Sentencing Sugg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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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兆松[1] 张孟春[2] ZHANG Zhaosong;ZHANG Mengchun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4 [2]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5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5-16,共12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16BFX0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是否应当先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目前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起草者认为,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不是法院的法定义务。这一观点与立法旨意和“两高三部”的联合规定有不相一致之处。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事先履行告知程序是重要的法定诉讼程序。法院的量刑建议调整告知,除庭审中可以口头明确建议外,应以书面方式进行。鉴于“两高”对量刑建议调整程序存在争议,建议“两高三部一委”联合制定新的规定,以统一认识。

关 键 词:认罪认罚从宽 司法解释 量刑建议调整 法定诉讼程序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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