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Definition of Subjects of Compensation Liability Caused by Ship Coll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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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俊强[1] 陈永灿 Xu Junqiang;Chen Yongcan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2]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107-11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受移植海事公约影响,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撞解释)第4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依法登记的光船承租人承担。多数情况下,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船舶的主体是一致的,根据船舶碰撞解释认定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责任并无障碍,但在船舶买卖未过户等登记所有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碰撞责任主体,则有不同认识。

关 键 词:船舶碰撞 船舶所有人 碰撞责任 船舶登记 海事公约 船舶买卖 依法登记 海商法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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