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刑事特别没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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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志鹏[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99-111,共13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没收不法财产的刑事实体法问题研究”(18YBA416)。

摘  要:刑事特别没收是将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与违禁品这三类不法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刑法措施。《刑法》第64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我国的刑事特别没收制度,但存在法条简陋、定位不当等问题。刑事特别没收并非刑罚或者保安处分,而是融合了预防、制裁、恢复、平衡等机能的独立刑法后果。2021年12月颁布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在间接所得没收、替代价值没收、第三人没收以及人道主义等方面都有重要突破,极大地推动了刑事特别没收的发展。但是,《反有组织犯罪法》没有解决刑事特别没收的属性问题,也没有厘清追缴、没收等措施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在没收数额、延伸没收、第三人没收等方面尚有不足,刑法未来修订时应该引以为鉴。

关 键 词:刑事特别没收 不法财产 《刑法》第64条 《反有组织犯罪法》 独立刑法后果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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