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协商中的律师参与:问题与应对  被引量:3

Lawyers’ participation in leniency consultation on plea and punishment: issues and respo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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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哲[1] LI Zhe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56-63,共8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5AFX015)。

摘  要: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协商呈现出一种不充分协商状态,一定程度上导致律师在其中的参与缺位、权利行使倦怠以及角色身份的摇摆。对此,应明确协商是被追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律师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具有辅助性主体地位。这一身份地位的确立离不开其意见性、保障性和监督性三大作用的发挥。同时,通过赋予律师在协商中的全程在场权、合理界分律师在协商中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增强律师提供帮助的连续性等方面,确保律师在认罪认罚协商中的实质参与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关 键 词:认罪认罚从宽 协商 律师参与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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