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郭卫华 GUO Wei-hua
机构地区:[1]天津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伦理学研究》2022年第2期112-117,共6页Studies in Ethic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情理主义道德哲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研究”(20BZX12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道德哲学角度考察和反思近些年来伤害无辜民众的社会恶性事件,可以看出,它们既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件,更是关涉到人的精神层面的伦理事件,其精神根源是“怨恨”。“怨”作为“自我心灵折磨”,直接导致个体的“精神沉沦”,并以“匿怨”的形式破坏着个体“正人心”的内在德性修养。由“怨”的“自我心灵折磨”向“恨”的“自我心灵毒害”的转化,使“恨”在精神中又一步步由意识透过情感态度,现实化意志行为,最终摧毁个体与伦理实体之间的精神联结。因此,要有效化解“怨恨”的分离力量,需要发挥“爱”的伦理同一性力量,即培养个体“爱的能力”。首先,应当发挥家庭以“爱”为核心的伦理教养功能;其次,需要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为培养个体以“正义感”为核心的“爱的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最后,对德性的向善性和“爱”的伦理同一力进行“精神融合”,从而促使个体以德性的超越力量从各种人生困境和人伦矛盾中超拔出来,以获得安身立命的精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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