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军 潘丙永[2] LIU Jun;PAN Bingyong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 [2]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5-12,共8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审判专项“认罪认罚从宽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18CSPJ09);山东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新刑罚学的理论体系与实践应用研究”(项目编号:IFWF2021)的研究成果。
摘 要:认罪认罚的撤回是被追诉人基于意志自由所作的主体性选择,理应受到尊重。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撤回存在多种理由和情形,应当建立和完善认罪认罚的撤回机制。认罪认罚撤回在司法处置过程中,需要尊重和保障被追诉人主体性选择的权利,同时考察撤回权行使本身是否正当。对于滥用认罪认罚撤回权的,应当撤销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不再适用从宽制度;对于正当行使撤回权的,应区分不同事由分别开展程序回转和程序补救等司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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