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审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穷尽行政手段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且充分保护公共利益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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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军 王立 刘慧慧 石磊(编审) 

机构地区:[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1期83-8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37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的相关情况(一)基本案情。2013年1月,云南省剑川县居民王寿全受玉鑫公司的委托在国有林区开挖公路,被剑川县红旗林业局护林人员发现并制止。剑川县林业局接报后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

关 键 词:森林公安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参照适用 履行法定职责 国有林区 裁判要点 剑川县 指导案例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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