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治理中警察权力的边界  

The Boundary of Police Power in 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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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磊 赵芳 MA Lei;ZHAO Fang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2]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湖州313000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23-25,共3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摘  要: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公安机关预防犯罪职能的作用受到限制。受限于警察权的根本属性及职责的法定,警察权力无法在非法集资行为构罪前介入处理,对服务行政理念的不当理解及权力清单的约束,使公安机关治理方式单一,预防效能不高。应当强调坚持警察权力的暴力性,对警察权力进行合宪性控制,充分发挥警察在预防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犯罪治理 警察权力 合宪性限制 

分 类 号:DF8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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