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侦查的适用限度与程序规制  被引量:29

The Application Limit and Procedure Regulation on the Investigations using Big Data Meth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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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卞建林[1] 钱程 Bian Jianlin;Qian Che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78-86,共9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17ZDA126)。

摘  要:大数据侦查通过数据搜索查询、对比碰撞、挖掘分析等方法进行犯罪回溯侦查与预测防控,其高度技术性、适用隐蔽性、运行多维性使得侦查权内部张力增强,侦查权呈现扩张趋势。传统侦查程序规范对大数据侦查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泛用大数据侦查存在冲击刑事正当程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等风险。大数据侦查广泛干预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其属性当为强制性侦查措施。结合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规范对大数据侦查运行样态分析可知,现行侦查措施体系规范难以容纳大数据侦查,应回归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侦查比例性原则、侦查不公开原则,调适大数据侦查的应用范围与适用限度,并从刑事程序规范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辅助配套机制三方面构建大数据侦查法律规制体系。

关 键 词:大数据侦查 强制性侦查措施 刑事正当程序 个人信息保护 程序规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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