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诗琦诉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Case of Dispute over Property Insurance Contract:Zheng Shiqi v.Samsung Property Insurance(China)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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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40-42,共3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裁判摘要】被保险人将约定用途为“非营业个人”的被保险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承租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用户转租,系以获取租金收益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改变了保险标的的用途,且超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关 键 词:保险标的 合同订立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承保范围 财产保险 转租 危险程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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