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内非全日制用工单位能否行使随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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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林楠 

机构地区:[1]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2年第5期52-52,共1页

摘  要:【案情】某快递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聘用了张某,在职期间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20年4月7日,张某工作途中被一违章车辆撞伤,经鉴定为工伤,且可享有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9月5日,张某在家休养时,收到了其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自该月起其公司便不再向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伤情已构成伤残九级,其公司接到鉴定结论后,配合张某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足额支付了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 键 词:停工留薪期 非全日制用工 解除权 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能力鉴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在职期间 鉴定结论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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