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结论赋权——以诉讼契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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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灏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2年第14期84-86,共3页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民事诉讼中准备程序的设置目的是为了在开庭前整理争点、处理程序性事项与部分实体性事项,从而为庭审扫清障碍。审前准备程序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着操作细节不明确等问题,从而导致其并未发挥原有功能。其中,关键在于效力未法定化。本文根据民诉法现行法条与当事人主义探寻赋予准备程序结论效力的诉讼契约之路,以期提高准备程序的正当性与适用性。

关 键 词:准备程序 自认 无争议事实 诉讼契约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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