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与其他准则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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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国民[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年第5期78-81,共4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为进一步与国际准则趋同,解决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实务操作问题,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CAS4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下文简称“持有待售准则”),为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分类、计量和列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大大提升了财务信息的有用性。然而在准则实施过程中发现,持有待售准则与其他准则,如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债务重组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等之间未能进行很好地衔接,造成准则之间内在逻辑不一致,同一交易事项由于适用不同准则,其账务处理也不同,给实务工作增加了一定的操作困难。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通过比较持有待售准则与其他准则处理问题的差异,提出改进建议。

关 键 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持有待售 非流动资产 交易事项 债务重组准则 终止经营 列报 账务处理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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