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互联网专车用工法律关系认定--以P2P模式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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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凤萍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126-128,共3页Journal of Kaife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 Art

摘  要:近些年,“共享经济”在多个行业内蓬勃发展,使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全新的面貌。在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催生出了互联网专车服务,沿用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无法准确判定互联网专车服务的用工形式之属性,也无法赋予互联网专车劳务提供者合理、有效的权益保护。从维护劳动市场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灵活就业等方面考虑,亟须改变传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非此即彼的二分法观念,在二者之间的灰色地带探究出一条符合互联网专车用工特征的中间模式用工关系的认定路径,将“共享经济”下的新型用工模式合理融入我国劳动法保护体系。

关 键 词:“共享经济” 从属性 互联网专车 中间类型 就业主体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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