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合理劝阻的行为人不承担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的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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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正宏 

机构地区:[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4期10-1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运用司法解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批准号19VHJ0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42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一)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左右,郭某骑自行车从河南省信阳市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向南门出口骑行,在南门广场与5岁儿童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参照适用 裁判结果 自身疾病 裁判要点 河南省信阳市 生命权 基本案情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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