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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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迪昕[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00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2年第5期87-93,共7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比较法上的用益权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L19BFX004)。

摘  要: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稳定物权、保障物权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一原则也具有封闭、僵化的特征。作为一项古老但仍然具有生命力的物权制度,用益权可以大大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导致的类型固定弊病。用益权的权利分离思维能够盘活不动产、动产,使中小企业实现融资目的;而出卖所有权、保留用益权的方式,又能够实现用益权的保障功能。构建用益权制度,应从整体和类型两方面来讨论:一方面,要从整体上梳理用益物权的逻辑架构,使用益权的整体设计与用益物权的逻辑相契合;另一方面,要将用益权类型化,从解决具体问题的角度,构建对应的不动产用益权、动产用益权、权利用益权、担保用益权。通过对用益权的制度建构,可以将现有的制度、学说理论体系化,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关 键 词:用益权 物权法定 居住权 动产用益权 土地经营权 典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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