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5.8亿融资性贸易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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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星语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22年第5期46-47,共2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长期以来,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企业以借贷为主营业务的行为。本案案涉公司恰恰是利用与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机会,在自身严重亏损的情况下,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企业5.8亿余元人民币巨额资金。违规融资融资性贸易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本质上就是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通过融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交易过程中,作为贸易主体的企业可获得短期资金使用权,而资金提供方既能增加贸易体量,又能获得高额利息,双方各得其所。

关 键 词:资金使用权 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 国有企业 贸易主体 隐瞒真相 企业间借贷 高额利息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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