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强度刍议  被引量:4

On the Intensity of Judicial Review of Normative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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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程 闫尔宝[1] CHEN Chen;YAN Erbao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98-108,共11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摘  要:伴随社会管理事务日新月异的变化,既往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无力应对愈发复杂的文件制定情形。在此背景下,以实质合法理念为指导,强调根据个案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规范内容与制定程序等要件采用不同介入程度的审查强度概念值得引起注意。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强度与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差别。这一概念的确立,在理论上,既体现出对极具专业优势的行政裁量权的尊重,又有利于落实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设立初衷;在实践上,不仅可以妥善平衡依法行政目标与行政管理需求之间的关系,更能够保证由法院行使最终决定权,改变过于被动的文件审查现状。

关 键 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审查强度 实质合法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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