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问题  被引量:4

Issues on Effect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Right of Abode by Test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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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莉 Zhao Li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2年第5期38-41,共4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民法典》首次单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自此居住权以正式的立法方式跻身于“用益物权”之列。居住权的设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保障人们住有所居。简言之,设立居住权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居住权利。《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该章共六个条文,即第366条至第371条.

关 键 词:《民法典》 用益物权 住有所居 党的十九大 居住权 物权编 立法方式 遗嘱方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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