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朱紫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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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睢晓鹏[1] 

机构地区:[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2年第11期63-63,共1页

摘  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将悬赏广告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实,早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就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这也是回应现实之中悬赏广告纠纷的扩张之需。2011年最高检在其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悬赏广告纠纷设定为三级案由。

关 键 词:悬赏广告 法的形式 民事案件案由 司法解释 民法典 合同法 特定行为 支付报酬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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