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司法认定——以含身故保险条款的年金保险合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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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红艳[1] 高雅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 [2]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保险》2022年第5期61-64,共4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对此,我国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但是保险实务中,除了传统的死亡保险合同即仅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外,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也多有约定身故保险金条款,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中也有涉及死亡结果的责任条款。对于传统的死亡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条款中包含有身故保险金条款的,在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下,保险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并不一致,有三种情形: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部分无效。

关 键 词:人身保险合同 给付保险金 司法认定 保险金给付 责任条款 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实务 年金保险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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