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兼谈原告举证能力的正确强化路径  

On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Not being Applied in the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Consumption:On Correct Strengthening of the Plaintiff’s Ability as 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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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翔宇 LUO Xiangyu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0

出  处:《克拉玛依学刊》2022年第3期55-64,共10页Journal of Karamay

摘  要: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已有数年时间,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该诉讼模式进行了调整,但是并未专门对该诉讼模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此类诉讼中依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而相比于普通消费者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会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遭到破坏,因此继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具有合理性,应通过实际提高原告方举证责任能力的方式,防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出现“举证难”的问题。

关 键 词:举证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分配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调查取证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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