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行为可税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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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勤[1] 张娟娟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189-200,共12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陈建伟案”,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交易定性、滞纳金征缴等问题提出审查思路,并对税法实质主义的适用提供了司法评判标准。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具有人身和社会属性,特殊情形下也具有资本属性,对民间借贷较大金额利息收入征缴税款,宜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并保持谦抑。税务机关宜结合借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贷的性质和用途、借贷金额与利息金额的大小、出借资金的来源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纳税条件,并衡量税收的行政效率与经济效率。同时,税务机关经调查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而仅系纳税义务人对相关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和认定的,税务机关在按实质课税的同时不宜一律征缴滞纳金。

关 键 词:民间借贷 税收核定权 经济实质 实质课税 

分 类 号:DF43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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