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追赃中监察机关办案职能和协调职能的双重统合  被引量:2

The Dual Integration of the Case Handling Function and Coordination Function of the Supervisory Organ in the Fugitives Repatriation and Stolen Assets Reco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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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闻博 CHEN Wen-bo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8-18,共11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8BFX102)。

摘  要:监察机关在追逃追赃实践中,面临劝返劝缴中权利保障的角色缺位、案件调查中程序衔接的制度脱节、国际刑事合作中对外联系的具体职责模糊、防逃建设中反洗钱措施不足等困境,对此,需要实现监察机关办案职能和协调职能的双重统合,使其作为独立的反腐败专门机关在对外合作与对内协调两方面统筹全局,作为职务犯罪调查机关在进行个案调查的过程中负责与追逃追赃程序的定向衔接。这不仅要求监察机关能够依据协调机制统筹办案程序,实现追逃追赃的法治化,完善对内对外程序衔接;还要求监察机关能够根据办案需要发挥协调职责,提升国际刑事合作水平,推进国内防逃机制建设。

关 键 词:追逃追赃 监察机关 职务犯罪 司法协助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97.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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