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解释--收入的确认(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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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应唯[1] 

机构地区:[1]财政部会计司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2年第12期9-13,共5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五、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的确认如果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则应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即客户是否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客户拥有商品或服务的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以及能够获得该商品或服务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是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应包含的三要素。

关 键 词:控制权 新收入准则 履约义务 收入的确认 确认收入 客户 三要素 商品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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