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独立董事制度最新情况及对我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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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斌 方荣杰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3]东京大学

出  处:《清华金融评论》2022年第6期75-78,共4页Tsinghua Financial Review

摘  要:在日本,独立董事的认定需要满足系列要件,例如《公司法》(2019年12月11日修订)第15条规定,独立董事不能是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或执行官员,并且在任命为独立董事前10年内未曾担任过该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法》第327条之2要求设置了监察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公开会社)和大公司(大会社)必须设置独立董事;第400条规定,提名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或报酬委员会等各委员会的成员,过半数以上必须为独立董事.针对上市公司,东京证券交易所做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应任命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为独立董事(如果在其他市场上市,则应至少任命两名独立董事).同时,如果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在广泛考虑所处行业、公司规模、商业模式、组织结构和公司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认为需要任命大多数董事为独立董事(如果在其他市场上市,则应至少任命三分之一的董事为独立董事),则公司应任命足够数量的独立董事.

关 键 词:东京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 监察委员会 三分之一 上市公司 商业模式 主板市场 《公司法》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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