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机制的地方实践及完善路径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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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褚宸舸[1,2]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 [2]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出  处:《领导科学》2022年第7期139-142,共4页Leadership Science

基  金:陕西省社科基金“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研究”专项项目“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研究”(项目编号:2021ZX06);陕西省教育厅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专项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JG036)。

摘  要:北京、浙江、四川、陕西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机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据对以上四省市的考察,完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综合处理机制应做到:在治理主体方面,提升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性,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赋权,将同级治理主体集中,并动员人民群众评价和参与;在治理手段方面,提高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在制度供给方面,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工作。

关 键 词:基层社会治理 矛盾纠纷 综合治理 治理主体 地方立法 

分 类 号:C936[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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