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性及其体系化进路  被引量:23

The Nature of Supervis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vestigation Power and its Systematic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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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澍[1] Xie Shu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3期138-154,共17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司法的政治性及其边界研究”(项目编号:17AFX003)的研究成果。

摘  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侦查权包括自行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机动侦查权三类,参与侦查权与退回补充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履行和公诉职能的延伸,并非侦查职能,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同样有别于侦查权。未来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发展进程中,需要有针对性地考量不同类型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配置与运行特点,在多元发展方向中把握各自重点。同时,还应当以监督性为中心,推动检察机关侦查权向着阶层式、专业化和混合型的法律监督体系发展,在明确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把关作用的同时,培养专业化的侦查力量、设置灵活性的侦查机构,实现法律监督体系的全局优化。

关 键 词:检察机关侦查权 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 机动侦查 法律监督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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