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公司法人不具有对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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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琴 文靖之 

机构地区:[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7期6-6,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49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2011年7月12日,林传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粵秀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粤秀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林传武在工商银行粤秀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关 键 词:第三人撤销之诉 指导性案例 担保合同 原告主体资格 连带责任保证 广州分公司 参照适用 工商银行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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